医疗救助LEFT NAV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扬州惠民医院 点击率:9605 发布时间:2009/9/30 16:12: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扬府办发〔2008〕107号 2008年8月19日印发)
广陵区、维扬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居民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六日
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扬发[2008]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指市区在全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市区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政府为其提供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标准有别、分类施救,公平公开、规范管理,各级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司法、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的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应急救助:
(一)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灾害、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二)因患恶性肿瘤、骨髓移植的白血病、肾移植的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经医保核报后,支付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实施临时困难应急救助
(一)因扰乱社会治安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自身或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不主动就业却游手好闲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不符合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的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生活救助。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按其困难程度,以家庭为单位由各区民政部门先给予1000—3000元标准的临时生活救助。
困难程度的大小,按被救助对象家庭总收入计算,具体按照《江苏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执行。对困难较大的家庭,在区级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市级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1000—3000元的生活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对于特困家庭,在救助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分多次给予救助。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因患急重病经医保核报后,仍难以维持基本医疗救治的,提供临时医疗救助。
1、医前救助:对患恶性肿瘤、骨髓移植的白血病、肾移植的尿毒症的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和急需要抢救的患者,首付医疗费用特别困难的,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先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医前救助。
2、重大疾病救助:在医保可报销范围内,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骨髓移植的白血病、肾移植的尿毒症)患者年度个人累计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对低保对象、特困职工给予40%的救助,对低保边缘对象给予30%的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给予20%的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第九条法律援助。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由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救助。对法律服务机构为市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政府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法律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临时生活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户主(当事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
(三)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审批材料后,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标准先实施救助。
(四)在区级救助后仍有困难的,需市级补助的资金,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填写《扬州市区救助申请汇总表》报请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审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各区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残疾(重病)证明和病史及诊断证明和医疗保险报销结算清单及有关凭据,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劳动保障、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联审。市劳动保障、卫生、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审批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工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各区,由各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对确无支付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凭低保证和特困职工证在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直接减免救助资金,事后医疗机构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结算资金。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突发事件或特殊困难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但事后必须补齐相关手续。
第五章 临时困难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设立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制度互联、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初预算中安排;
2、市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
3、社会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结余部分(用于对参保对象);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提取8%(用于残疾人的临时生活救助);
5、社会各界自愿定向捐赠用于困难群众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的资金;
6、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7、按规定可用于市区困难群众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设立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临时困难应急救助资金,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接受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工作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困难应急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金额,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困难应急救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监管办法》、《江苏省财政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加强对临时困难应急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对侵占、挪用临时困难应急救助资金的机构和部门,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一篇: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