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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救助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惠民医院) 点击率:7297 发布时间:2016/2/17 9:52:15
关于《医疗救助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完善基本医疗救助的程序,更加有效地用好、管好医疗救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健康开展,现对《医疗救助证》的使用与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低保对象凭《身份证》、《医疗救助证》就医和交费.
2.低保对象中慢性病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家属带本人《身份证》及低保对象的《身份证》、《医疗救助证》就医、交费、取药。
3、《医疗救助证》的救助减免政策仅限持有此证的本人享受,利用《医疗救助证》搭车开药,一经查实,除给予当事人违规金额三倍的处罚外,还将予以纪律处分。如救助对象将《医疗救助证》借与他人违规使用,将没收《医疗救助证》,并通知社区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扬州市惠民医院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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