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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惠民医院) 点击率:10086 发布时间:2016/2/17 10:23:23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扬开管发【2015】67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乡镇、街道,有关单位:
根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扬政民[2015]107号、扬财社[2015]5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实施主体
在市级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上结算的市区城镇户籍低保对象,其医疗救助工作仍按现行模式实施。农村户籍低保对象及城乡非低保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由我区负责实施。
二、我区医疗救助对象
我区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孤儿、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三、医疗救助内容
一是继续落实资助对象参合参保工作。应将医疗救助对象全部纳入资助参合参保范围,对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全覆盖。二是对纳入市级民政医疗救助同步结算范围的城镇低保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对其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三是对符合我区《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凡住院费用中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从原来的65%提高到70%,年度封顶线从3.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四、强化医疗救助运行管理
市级医疗救助同步结算范围是:纳入结算范围的城镇低保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对象,其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费用救助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苏北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人民医院、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下同)参照社保报销程序规定负责实施;普通病门诊费用救助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扬政民[2009]41号、扬财社[2009]17号)负责实施。
我区医疗救助结算范围是:除在市级医疗救助同步结算范围内的对象外,其他属于我区医疗救助范围的救助对象的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费用救助,由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苏北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华东慧康医院、东方医院、和平医院)按照《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暂行办法》(扬开管发[2012]119号)、《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补充规定》(扬开管发[2012]68号)的规定实施救助。
我区 “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资金结算,仍然采取按年度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将救助资金先下达给新农合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定期与相关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强化医疗救助平台和结算管理。对救助对象实施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强化信息条件下医疗救助资金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要准确把握救助对象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准确界定救助对象范围,保证平台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新农合保险结算机构要准确采集、核定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可报费用、基本医疗补偿费用、个人自付费用、救助费用及资助参合参保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民政和财政台账,及时准确报送各类统计汇总材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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