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普法宣传教育:院监察室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培训活动
发布时间:2018-12-21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该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
根据市纪委、委党委“12.9”国际反腐败活动部署,为了让干部职工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新出台的《监察法》核心内容,12月17日,院纪检委员、副院长姜存旺同志围绕监察委设立的背景和意义、监察委机构职能、监察委与纪委的区别,以及《监察法》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讲解,对《监察法》中的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和第十五条《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进行了全面重点解读,强调指出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及时运用,公立医院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院长、副院长、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以及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临时组建招评标机构等人员都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同时以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通过讲解,使大家对《监察法》有了基本的了解,澄清了一些模糊的想法和判断,对当前防腐倡廉工作和严峻形势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认识。
本次学习教育活动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夏少臣同志全程参加,医院护士长及以上中层34人共同聆听了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