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总支
第二节 行政领导班子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六节 群团组织与统一战线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一节 医院决策的原则和形式
第二节 党总支会议
第三节 院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四节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节 后勤及安全管理
第六节 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管理
第七节 信息化建设
第八节 医联体管理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九章 附则
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章程
序 言
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成立于1972年,位于扬州城区古运河风光带,是扬州市政府举办的二级公立医院,是扬州市城北片区唯一的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二级综合医院,承担着周边20多万居民的基本医疗与卫生保健任务。同时,又是政府指定的面向市区困难人群实施基本医疗救助的核心医院,在贯彻执行救助政策的同时,致力于提供高质量、低价位的医疗服务。进入新时代,医院全体职工将以公立医院改革为契机,不断进行管理体制、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齐心协力、奋发图强,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的举办主体:扬州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院名称是“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扬州惠民医院)英文名称是“Yangzhou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第五条 医院地址及网站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上方寺路50号,邮编:225002;
官方网站: http://www.yzhmyy.com
第六条 医院是扬州市卫健委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疾病预防等任务。
第九条 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医院的公益性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追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十条 医院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十一条 医院理念:以人为本,务实进取。“以人为本”就是强调尊重人,从人的需求出发,包括生理、心理、习惯、风俗、教育、文化等多个方面出发,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务实进取”即在医院工作实践中根据医院自身实际,脚踏实地,开拓创新,不断有所突破,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第十二条 医院目标:建设群众满意的城北片区医疗中心和本市康复医疗中心。
第十三条 医院愿景:建成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群众满意、职工幸福具有鲜明专科特色的现代化医院。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五条 扬州市卫健委作为医院的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以及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重大事项决策权和审批权。审议医院章程,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的主要职责和义务是为医院落实政府投入,强化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建立科学补偿机制,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可以根据国家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方针,提请政府批准,实行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或在直属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资源整合。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依法享有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医院发展规划与实施、学科与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九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事业全面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 为人民群众提供疾病诊治、疾病预防、疾病康复、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院方向,不断提高诊疗服务水平,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四) 承担医学高等教育及在职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五) 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及医学相关的社会科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六) 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七) 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八) 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任务;
(九)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医院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登记事业需要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主要权利:
(一) 对医院决策与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
(二) 对改进医院各项工作有建议权;
(三) 有按所付劳动享有报酬的权利;
(四) 有接受医院培训、教育的权利;
(五) 依法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 依法享有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及其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
(七) 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权利;
(八) 享有监督医院管理的权利,医院应建立有效的机制保障员工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 服从医院领导、维护医院利益的义务;
(二) 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任务的义务;
(三) 遵守职业纪律、保守医院秘密的义务;
(四) 宣传医院文化、塑造医院形象的义务;
(五) 勤奋学习、更新观念、创新工作的义务;
(六) 忠诚于医院、拼搏奉献的义务;
(七)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受侵犯;
(八) 当医院出现重大抢救任务或政府指令性救助任务,无条件地服从医院发出的指令,全力以赴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七条 医院离退休员工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总支
第二十八条 医院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分别设党总支委员若干名。按照上级要求设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其中,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总支下设党支部,根据相关章程和条例规定,组织党支部换届选举。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医院党总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行使以下职权:
(一)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方向正确;
(二) 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四) 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
(五)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 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七) 总结发展实践经验,不断提升医院班子把握方向和破解难题的能力;
(八) 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体干部工作;
(九) 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强化党建工作保障,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并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
第二节 行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三条 医院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设院长1人。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三十五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 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 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 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五) 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 负责医院的专科、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推动医教研全面协同发展;
(七) 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组织对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提升等工作;
(八) 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九) 其他由院长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述廉述学述法,接受上级党委的考核和医院员工的评议。
第三十八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教学、科研、药事、设备、质量安全、医院管理和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明确的职责和工作计划,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需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经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讨论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院内、外相关人员参加。专业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按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以保密,并遵循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一届,期满换届。遇医院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可由院长办公会决定调整。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医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医院实行工会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二合一制度。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四十四条 职工代表以各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凡我院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者除外)。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医疗为主的特点。
第四十五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四十六条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重大问题,经院党总支、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听取和审议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医院财务收支预决算、医院重大改革措施、方案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讨论、审议职工福利有关事项;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职代会推举职工代表组成“工作部”,参与医院管理。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八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推动医院特色与优势的形成,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专)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推动学(专)科发展,开展、运用、丰富临床的诊疗手段,不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服务病人水平;开展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职能科室正(副)科长、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及护士长等。内设机构需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和岗位职责,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第五十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五十一条 职能科室负责人任期参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换届。
第六节 群团组织与统一战线
第五十二条 加强党总支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五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医院工会接受院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工会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五十四条 院团总支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以“凝聚青年、引领青年、服务青年、发展青年”为工作宗旨,带领全院青年开拓进取,勤奋学习,扎实工作,积极向党组织输送优秀青年人才。按照《团章》要求,每五年召开一次团代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五条 医院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或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开展活动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坚持党的领导,积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五十七条 医院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医院领导班子决策的形式:党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九条 不断健全完善医院党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
第六十条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委员参加,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不是党总支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总支会议。党总支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总支会议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列席人员无权表决。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十二条 行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相关成员、职能科室相关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行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临床、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六十三条 科主任沟通会议是医院辅助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院领导、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参加;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次就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会议不形成具体决策,但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十四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十五条 医院实行医院和科室两级负责制,科室主任是科室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业务科室要结合医, 院目标,制定专科(学科)发展规划,并实施动态评价。
第六十六条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七条 贯彻以人为本、人才强院战略。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原则。聘用制度为医院基本用人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为医院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坚持科学设岗、按岗聘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聘用原则。
第六十八条 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观念,加强人才团队建设,形成学科带头人、临床骨干人才、后备人才、护理人才及管理人才的各类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为医院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六十九条 贯彻落实国家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建立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的薪酬制度和客观公正、系统全面的考核激励机制,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
第七十条 按照医学人才成, 长规律,不断完善医学人才培养机制,促进人才成长。建立公开、公正的招录制度,科学制定用人计划。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人才评价和选拔机制。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七十一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各医疗专业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
第七十二条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
第七十三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相关医学院校要求,制定并完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做好各类学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个人素质。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
第七十四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七十六条 医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医院财务收支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医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医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九条 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
第八十条 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建立健全科室成本核算工作制度,探索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医院财务收支平衡。
第八十一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十三条 医院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十四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 后勤及安全管理
第八十五条 医院后勤保障以服务临床一线为指导思想,围绕医院战略目标,持续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探索医院“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为医院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
第八十六条 医院后勤保障以提高患者和员工满意为工作目标,实现后勤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和人性化,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八十七条 医院后勤管理涉及基本建设、采购、物资、服务、安全等内容,遵守政策法规,严格内部控制,规范制度流程,严守廉洁要求。
第八十八条 围绕医院高质量发展需要,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八十九条 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淘汰高耗能设备设施,大力倡导技术革新,助力节能减排,降低万元收入能耗支出。
第九十条 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管理体系,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九十一条 严格落实行政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制度完善;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合理、设备设施完好、安全管理到位,落实创建“平安医院”。
第六节 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管理
第九十二条 医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加强对药品和高值耗材管理。
第九十三条 建立药品遴选和采购制度,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配备临床药师,建立临床药师制,组织临床药师参与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等,参与和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基药和特殊药品等药品的管理。
第九十四条 完善院内耗材准入遴选机制,落实阳光采购政策。定期进行耗材使用趋势分析,加强合理应用监管。完善高值耗材使用点评、落实异常使用干预措施。
第九十五条 高值耗材原则上实行零库存管理、全程双向溯源。
第七节 信息化建设
第九十六条 医院信息化建设由医院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遵循相关的信息化建设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九十七条 医院信息化建设以需求为导向,满足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及精细化管理需要,实现院内外信息交互共享。
第九十八条 严格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障医院网络信息安全及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第八节 医联体管理
第九十九条 医院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强医联体建设,发挥医院引领作用,通过技术输出和管理输出,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优化医疗资源供给和区域共享,提高医联体整体服务能力和效率。
第一百条 以医联体建设为重要载体,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突出医院在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方面的作用,使服务人群能享受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在医联体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远程医疗实现医联体内部的互联互通,做到优质资源的共享与合理分配。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 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党内监督、院内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构建与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约束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三条 党内监督:医院党总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主体责任,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医院贯彻实行。
医院纪检部门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总支和上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医院设立党风行风建设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一百零四条 院内监督:医院鼓励和支持员工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员工代表要及时履行对医院领导的监督责任。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和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员工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及财务收支健康运行。
第一百零六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全方位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七章 党的建设
第一百零七条 院党总支要抓好对医院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医德医风建设和医院文化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医院职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第一百零八条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医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第一百零九条 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统战和群团工作,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第一百一十条 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承担支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医院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从严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积极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医院工作有机融合,与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防止“两张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院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思想教育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入党。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医院工作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两个责任”、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制度,加强纪律和警示教育。健全完善医院内控和防范廉政风险制度,严明纪律红线。加大对职务(职称)评聘、重大基建项目、大型设备大宗物资及药品采购、医用耗材、试剂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权力监督,织密制度的笼子,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惩防体系。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医院坚持把文化作为医院进步的重要标识和人文理念的集中体现。创新文化活动方式,叠加文化建设高度,逐步形成医院文化与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推进医院文化建设实践中,要重视发挥党建的引领作用,以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习教育作为推进医院文化建设的引擎,宣传核心价值观、服务理念、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等,宣扬先进人物典型事迹,进一步夯实人文医院建设思想基础,在全院努力营造“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人文服务氛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医院文化内涵进行不断挖掘和延伸,保证文化理念的先进性和与时俱进。以医院宗旨、理念、院训、愿景等为文化核心。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鼓励体现科室特色的科室文化建设。
第一百一十八条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通过树立典范、加强培训、开展重大节日纪念活动、鼓励以患者需求为导向的持续质量改进、创建青年文明号等活动,树立医院的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创新文化载体,有效利用新媒体等现代手段传播医院文化建设成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 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扬州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