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医院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学术骨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医院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院办字〔2021〕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职工作人员,重点是直接从事医疗、医技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青年人才。
第二章 选拔
第三条 选拔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及工作责任感,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具有奉献精神。
2、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院工作时间满1年,具有本科学历在院工作满3年。
3、近三年无负主要责任、无重度医疗缺陷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医疗纠纷。
第四条 选拔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填写相关申报表。
2、资格审查。由科教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3、专家评议。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按2:3:4比例确定A、B、C三个层次的培养名单。
4、结果公示。将初步人员及其基本情况院内公示,接受监督。
5、院长办公会研究。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人选。
6、公布结果。遴选结果以文件形式在院内公布,签订培养合同,正式进入培养周期。
第三章 培养
第五条 培养目标及周期
提供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创造条件促进科研骨干成长,尽快成为医院的科研人才。培养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 培养内容及方式
以科研能力提升为目标进行培养,培训内容包括外出进修、培训交流,科研能力的培养,院内培训等多种方式。每位科研骨干在培养期内必须完成下列培训任务:
1、每年申报科研项目,主持或主要参与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2、在国内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为核心期刊。
3、积极申报各类科研成果及奖项。
4、参加经批准的国内相应专业学术交流每年至少1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经费支持
医院设立科研骨干培养专项基金(下简称“培养基金”)支持其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撰写发表科研论文、图书期刊购置、外出学术交流培训等科研及人才培养方面的项目。培养基金按A类3万/年,B类2万/年,C类1万/年标准提供资金用于上述任务经费支持。专项基金资助与院内其他科研项目资助和奖励不冲突。
经费支出标准:外出学术交流培训不超过年资助限额的30%,图书期刊购置不超过年资金限额的20%。
第八条 经费使用。培养基金实行先预算,再使用,终期审计原则。使用人年初制订并报送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科教科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培养基金由医院科教科负责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管理、核算。培养周期内,年度剩余资金自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研究周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业务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科研查新费;资料费;复印费,印刷费,版面费。
实验材料费:实验室租用;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或低值易耗品购置;标本、样品等采集加工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第十一条 培养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原则。对科研骨干按平时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培养周期内培训任务完成和个人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与培养周期一致,为三年。培养期内每年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年底或次年初进行周期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年度考核填写科研骨干专用考核表,于次年一月底前完成,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周期考核采用专家组或外请专家评价方式,对科研骨干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及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个人填写《科研骨干年度考核登记表》,提交相关实绩材料,报送科教科评定汇总后,由医院考核专家组确定年度、周期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结果评定。年度考核结果依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为合格与不合格。工作业绩与专家组评价结果作为周期考核结果评定的依据。周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周期考核主要指标:
1、主持市级科研项目≥1项,或累计获得科研经费总额≥10万元(院内配套科研经费不纳入计算);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SCI论文≥1项1篇,或在国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为核心期刊;
3、获得市级科研成果奖≥1项;
4、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10万元;
5、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性专利≥1项;
6、市级以上学术团体任职;
7、受邀在市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交流发言;
8、组织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考核采取积分制,其中积分≥90分评为优秀;积分70-89分评为良好;积分60-69分评为合格;积分<60分为不合格。考核由科教科另外制定考评细则和考评评价表。
第十八条 结果效用。
周期考核优秀,符合选拔条件要求可直接进入下一周期科研骨干培养,优先推荐参加岗位竞聘、职称晋升和评优评先。
周期考核良好或合格,符合选拔条件,可申报参加下一周期科研骨干选拔。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科研骨干的资格。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参加下一周期科研骨干选拔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研骨干遴选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教科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共同参与。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