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科研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升,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奖励规定如下。
一、规范医院名称和奖励分配原则
1.中文名: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北区医院。
2.英文名:Yangzhou Second People’s Hospital / North District Hospital of Northern Jiangsu People’s Hospital。
3.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和第一作者单位必须署名为我院方可奖励。第一通讯作者对论文负全责。第一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不是同一人,奖励金额为通讯作者60%、第一作者40%,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列。
二、科研成果奖
凡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1.凡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者,分别奖励该课题组奖金50万元、30万元。
2.凡获得部、省级科研成果奖(包括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中医药科技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等)一、二、三、四等奖者,分别奖励该课题组奖金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扬州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该课题组奖金5万元、2万元、1万元。
3.凡获得江苏省卫生新技术引进奖一、二等奖者,分别奖励该课题组奖金5万元、2万元;扬州市卫健委新技术引进奖一、二等奖者,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4.凡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若我院为署名参与合作单位,医院将按上述条款的奖励额度,依照完成单位的排序情况给予奖励,排名第二、三、四、五位者,分别按上述条款规定奖励的1/2、1/3、1/4、1/5计发。
5.我院职工以第一负责人主持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结题结果优秀者国家级奖励5万元、部省级奖励2万元。
三、科研基金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国家跨世纪人才基金项目、国家级人文社科类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组奖励10万元。
2.获得省部级科研基金重点项目(≥30万以上)奖励课题组5万元,(≥50万以上)奖励课题组8万元,(≥100万以上)奖励课题组10万元;一般项目(包括中国博士后基金、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发展项目)奖励课题组2万元,部省级人文社科类科研基金项目奖励课题组1万元。
3.获得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中医管理局等相关局厅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科类科研基金项目的课题组奖励1万元;给予获得市级科研基金项目奖励2000元。
四、论文 另见医院《学术论文奖励规定》。
五、继续教育项目奖
凡获得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并成功举办者,奖励项目负责人10000元;获得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并成功举办者,奖励项目负责人5000元;市级继续教育项目并成功举办者,奖励项目负责人1000元。
六、专利
1.每项发明专利取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后,给予发明人奖励5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奖励2000元。
2.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证书后,排名第二、三、四、五位者,分别按上述条款规定奖励的1/2、1/3、1/4、1/5计发。
七、附则及有关政策说明
1.本条例各项奖励均以国家权威机构正式公布的资料及成果为准。
2. 立项不资助的各类科研基金及校级项目不在本奖励之列。
3.以上奖励论文或项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以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北区医院排名第一单位,而且项目基金款要到位;非我院在职员工(系指我院兼职、访问、进修学习、客座人员等)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获得上述成果者参照奖励。
4.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成果奖励,只奖励级别最高者。
5.奖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获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6.经专家认定未能结题的课题,已获的奖励金额由医院全额收回,并取消申报省级以上课题资格二年。
7.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奖励规定同时废止;奖励每年度举行一次,年度计算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8.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科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