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拥优抚对象“四免百减半”医疗服务项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22
根据《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退役军人规〔202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功臣、军人和随军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就医“四免百减半”工作的意见》(扬卫财〔2015〕44号)文件要求,具有我省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下列优抚对象: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二)残疾退役军人;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参战退役军人;
(五)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八)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
(九)伤残民兵民工;
(十)驻扬部队军人和批准随军的家属及未成年子女。
以上优抚对象凭烈属证、残疾军人证、复员军人证、军官证、士(官)兵证、离(退)休军人证、随军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医疗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在我院享受“四免百减半”的医疗优待政策。
服务价格公示.xls